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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 63-1 條
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,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 內每達三次者,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