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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)
第 6 條
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,或遇突發事故,足使交通陷於停 滯或混亂時,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,得調撥車道或禁止、限制 車輛或行人通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