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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3-1 條
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
闖紅燈者,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