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6 條
汽車駕駛人交會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: 一、未保持適當之間隔。 二、在峻狹坡路,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,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 途之下坡車駛過,而爭先上坡。 三、在山路行車,靠山壁車輛,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