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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 40 條
汽車駕駛人,行車速度,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,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, 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