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2 條
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,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,或 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,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。 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,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,並禁 止其行駛。 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,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,依各該條規定 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