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6 條
職業汽車駕駛人,不依規定期限,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;逾期一年以上者,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。 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,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 駕駛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