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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)
第 19 條
汽車煞車,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,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,仍准駕駛人 使用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 令調整或修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