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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社會秩序維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 87 條
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: 一、加暴行於人者。 二、互相鬥毆者。 三、意圖鬥毆而聚眾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