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2 條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 一、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酗酒滋事、謾罵喧鬧,不聽禁止者 。 二、無正當理由,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。 三、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