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社會秩序維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 42 條
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,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,並得逕行通知 到場;其不服通知者,得強制其到場。但確悉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而無逃 亡之虞者,得依前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