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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社會秩序維護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8-1 條
公司、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、代表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
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、妨害自由罪、妨害秘密罪,或犯人口販運防
制法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,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,得處該公司
、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。
前項情形,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