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54 條
實施權利變換地區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 後,公告禁止下列事項。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,不在此限: 一、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、分割或設定負擔。 二、建築物之改建、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。 前項禁止期限,最長不得超過二年。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,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、 改建、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