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1 條
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(構)自行 實施者,得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,其公開徵求之公 告申請、審核、異議、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,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