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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84 條
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,於開發整理後,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
售時,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。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
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,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