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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83 條
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,其使用期限,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
,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。
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,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