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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 74 條
內政部、各級地方政府及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,應 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。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,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