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3 條
國民住宅興建計畫與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實 施之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;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中,對於廉價住宅 之興建,應規定適當之比率,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 置之居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