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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72 條
執行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對於整建地區之建築物,得規定期限,令其改
建、修建、維護或充實設備,並應給予技術上之輔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