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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71 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
築物之加強管理,得視實際需要,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,另行補充規
定,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