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用語定義如左:
一、主要計畫: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,作為擬
定細部計畫之準則。
二、細部計畫: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
,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。
三、都市計畫事業: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、新市區建設、舊
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。
四、優先發展區: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
區。
五、新市區建設:係指建築物稀少,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
區。
六、舊市區更新: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,畸零破舊,有礙觀瞻,影響公共
安全,必須拆除重建,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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