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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64 條
都市更新處理方式,分為下列三種:
一、重建:係為全地區之徵收、拆除原有建築、重新建築、住戶安置,並
    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。
二、整建: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、修建、維護或設備之充實,必要時,
    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、拆除及重建,改進區內公共設施。
三、維護: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,改進區內公共設施,以保持其
    良好狀況。
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,及按各
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,送內政部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