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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 47 條
屠宰場、垃圾處理場、殯儀館、火葬場、公墓、污水處理廠、煤氣廠等應 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、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,於邊緣適當 地點設置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