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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45 條
公園、體育場所、綠地、廣場及兒童遊樂場,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
境,作有系統之布置,除具有特殊情形外,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
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