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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28 條
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,其有關審議、公開展覽、層報核定及發布實
施等事項,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