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地籍清理條例 (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)
第 8 條
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,經審查無誤者,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 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,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 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