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地籍清理條例 (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)
第 6 條
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,應即開始審查,經審查應補正者,通知申請人 於六個月內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