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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(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6 條
本條例施行後,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;租約之訂立、變更、終止或
換訂,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。
前項登記辦法,由內政部、直轄市政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