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 條
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,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 ,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,得由土地所有 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核准後,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 重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