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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(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)
第 7 條
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,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
,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,得由土地所有
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核准後,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
重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