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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(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)
第 22 條
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,應按宗填報每平方公尺單價,以新臺幣元為單
位,不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,但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及十元者得申報至角位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