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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平均地權條例 (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)
第 79 條
被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,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,由該管直轄市
或縣(市)政府於發放補償金時,代為扣繳,並以其餘款,交付被徵收或
收買之土地所有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