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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平均地權條例 (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)
第 67 條
經重劃之土地,重劃機關應依據重劃結果,重新編號,列冊送由該管登記 機關,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,換發土地權利書狀;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 者,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