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7-5 條
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: 一、以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、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,影響 不動產交易價格。 二、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,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。 三、自行、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、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 產,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。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、取 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。受查核者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