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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平均地權條例 (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)
第 34 條
照價收買之土地,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,應一併收買
。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改良物之價額,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查估後,提交地價評議委員
會評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