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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土地登記規則 (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98 條
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,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
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