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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土地登記規則 (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75 條
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,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,登記機關
應於公告期滿後,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調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