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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土地登記規則 (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)
第 22 條
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,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全部予以重造
。登記簿用紙全部損壞、滅失或其樣式變更時,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有
效部分予以重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