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48 條
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記;其為需役土地者,應同時申請其供役不動產 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。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,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 利人、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