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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登記規則 (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)
第 140 條
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,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 託為查封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,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,並復知法院或 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