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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登記規則 (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)
第 12 條
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,於第二十七條第 四款、第三十條第一款、第三十五條第三款、第一百條、第一百十九條第 五項、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