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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登記規則 (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)
第 114 條
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,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,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 地權利,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,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 變更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