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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土地徵收條例 (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)
第 27 條
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,始得進入被徵收土
地內工作。但國防、交通及水利事業,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,不在
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