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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徵收條例 (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)
第 16 條
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,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 定原則。其性質相同者,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