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5 條
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,應遴聘(派)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及相關 機關代表,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。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、環境影響評估、都市計畫、城鄉規劃等專業領域 學者組成,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