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 條
為規範土地徵收,確保土地合理利用,並保障私人財產,增進公共利益, 特制定本條例。 土地徵收,依本條例之規定,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、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,優先適用本條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