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土地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 87 條
凡編為建築用地,未依法使用者,為空地。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,視為空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