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土地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 64 條
每登記區應依登記結果,造具登記總簿,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永久保 存之。 登記總簿之格式及處理與保存方法,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