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土地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 51 條
土地總登記,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。如係土 地他項權利之登記,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