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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)
第 5 條
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,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。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,為建築改良物,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 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,為農作改良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