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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 48 條
土地總登記,依左列次序辦理。 一、調查地籍。 二、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。 三、接收文件。 四、審查并公告。 五、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。